一、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商标局在国内注册领域开始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证商标有明确的要求,即“撤销”“宣告无效”“注销”等情形的无效商标,且时效为一年内。那么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