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8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