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中饮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糖玖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新增开庭公告,案件将于6月23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该案件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文书显示,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共同上诉称,中饮公司所享有的第13113593号“特斯拉”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权大师显示,商标“特斯拉 TESLA MOTORS”于2013年8月申请注册,2016年10月注册成功(当前状态为:撤销复审中)。并且,“特斯拉”“TESLA”是塞尔维亚裔美籍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的名字,早已是广为知晓的词汇,且已由不同主体在各个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非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专用、独创的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因为特斯拉汽车后来形成知名度就无限制扩大其保护范围。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中饮公司于2021年3月受让取得第13113593号商标,但其在受让之前就已在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同时,其在啤酒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为“TESILA”,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除啤酒商品外,上诉人还生产销售苏打酒产品,而苏打酒并非第1311359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啤酒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特斯拉公司认为,中饮食品在啤酒及苏打酒产品上使用标识“TESILA”构成了侵权。
“特斯拉”是否与“青花椒”案一样,大家敬请关注6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