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商标······”

    “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简称,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来体现的,该制度的作用是清除长期未使用的商标,防止抢注和恶意囤积商标,鼓励真正善意使用人积极使用商标,体现商标的市场经济价值。

     撤三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对方提供使用证据——撤销审理决定通知书 (全程9-12月)

如有其它疑问,可随时沟通!

2016-07-28 17: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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