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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