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明手机遥控防盗锁的时候因台式电脑坏了,没有检索到信息申报专利,审查员认为我的设计虽然与前人专利
我发明手机遥控防盗锁的时候因台式电脑坏了,没有检索到信息申报专利,审查员认为我的设计虽然与前人专利不同就下结论是仿制,是不是太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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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7-05-14 15: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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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明手机遥控防盗锁的时候因台式电脑坏了,没有检索到信息申报专利,审查员认为我的设计虽然与前人专利不同就下结论是仿制,是不是太武断?
首先提几个基本要点吧。第一,我国专利制度中,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审查过程是不同的。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而对于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之后还需要申请人在时限内提出进行实质审查,实审通过之后,方可授权。第二,虽然如第一条所述,但是无论何种专利,只要在中国进行申请,其审查过程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这三部法律文件来进行。本答案的审查依据,亦全部出自这三部法律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可以找到文件全文。1.是否要求专利审查员有对应专业的从业经历?可以说是的。对于专利审查员个人素质的要求,在逐年提高。目前面向社会和应届毕业生招聘的,大多数是实审审查员,少数是初审审查员。初审审查员由于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申请文件及其他要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具体内容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需要使用太多的专业知识,所以门槛稍微低一点,一般要求理工科本科毕业即可,不要求本领域工作经验。而实审审查员一般要求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或者本科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这是因为实质审查的过程是建立在技术方案分析的基础上的,不吃透申请中的领域的相关技术,审查也就无法进行,因此要求实审员具有相当扎实的专业知识。2.目标专利申请的独创性如何甄别审查?各项 claim 的合理性又如何判断?在我国,这些“独创性”、“合理性”问题,被视作“三性”问题,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法律中的语言非常抽象,因此,具体的解析以及审查原则,在《专利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章节中,有非常详尽的解释。而专利实审审查员亦是根据审查指南中的解释进行审查。因为内容实在太多,请题主自行参考。题主所说的“独创性”,或是法律中提及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对于大众而言,可以通俗地认为“没有人公开过其所有技术内容,或是不能通过简单变换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在数据库检索申请日之前的文档,然后与申请文件作对比并且进行判定。而对于 claim(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权利保护的范围。具体的判断,请参见《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书的章节。我个人认为,题主所说的权利要求“合理性”,可能和法律中实用性的概念比较相近。这里的实用性,通俗而言,是指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该符合自然规律,且能在产业中得到应用。如果我的理解有偏差,欢迎题主在评论中提出。3.有没有错误的专利申请被通过?有多大比例?这些不应该被通过的专利后续可能会被怎么处理?错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是肯定会有的。审查员不是神,精力有限,知识面无法涵盖本领域的每一个角落,而需要检索的数据库又浩如烟海,所以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疏漏,导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被授权。这些“不应该被通过”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就可以作为普通专利正常使用了,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已经依法获得了专利权。至于本不应授权的专利授权的比例,事实上是无法统计的。因为如果无人对此专利进行追溯的话,就不会发现审查过程中的问题。也就是说,本不应授权的专利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被发现,该专利就是作为一个合法授权专利存在的,而这些专利的数量无法计算,自然也就无法得出比例了。这些有问题的专利,虽然已经可以实行,但是可以在授权之后依法被无效。专利被无效之后,即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参见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该法条提供了一条处理“不应该被授权却授权了”的专利的途径,只要有人认为此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都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审委判定属实之后便可宣告专利无效。至于审查员日常的工作嘛……初审员的我上文已经提到了,至于实审,主要还是检索和评判两大块工作。通俗讲,检索,即检索能够影响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献;评判,即判断及评价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触及了不能授权或是导致被驳回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