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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商标业务 >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可否撤销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可否撤销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后,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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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1-07 17: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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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为
海淀小王子 1
海淀小王子

  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成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不是所有的通用名称一律不得注册,行为人通过使用商标使得其商标与产品产生强烈的联系,具有显著性,公众能够产生区分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当然,以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其不得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这是对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权利的合理限制。此为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分析。

  但实践生活中,存在更多的情形是商标一开始不属于通用名称但经过使用一定时期后因为保护上的不注意成为了通用名称或者其一开始就属于通用名称,因为某些原因被注册后,没有形成显著特征的情形。这两种情况正好说明无效于撤销,前者在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之前是合法使用,但其后商标不再具备显著特征而沦为通用名称后,原则上是不得作为商标的,此种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后者其一开始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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