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华夏的商标争议案例
中粮华夏的商标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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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7-04-30 05: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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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
裁判结果:
一、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第4623994号、第7859361号、第1671555号、第1659003号、第3244769号、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4883344号、第3244778号、第32447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域名为www.ytzyhx.com的网站上所做的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传行为;
二、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三千元,共计二十六万三千元;
三、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已交纳),由烟台中意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