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是4条腿的桌子,被诉产品3条腿,法院判效果较差不构成等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举例是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四条腿的桌子,被诉产品是3条腿的桌子,法院判决被诉产品3条腿的桌子效果差一些,不构成等同侵权,请问这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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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7-04-16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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