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册了一个商标,和一个工厂合作,他们加工出来的产品贴上我的商标
我注册了一个商标,和一个工厂合作,他们加工出来的产品贴上我的商标,但是他们的产品别的人贴上别的商标也在卖,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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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7-03-16 2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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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
我注册了一个商标,和一个工厂合作,他们加工出来的产品贴上我的商标,但是他们的产品别的人贴上别的商标也在卖,这样可以吗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外贴牌加工,一般指国内加工方接受国外委托方的委托,按国外委托方指定的商标生产产品,将产品全部交付国外委托方并在国外销售,国外委托方向国内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贴牌加工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首先,受托人的加工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其次,委托人的商标未在我国进行申请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主要是:首先,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标识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次,委托加工的商品的标识不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贴牌加工中商标标识的“物理贴附行为”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但是否就此认定这种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就贴牌加工而言,经过国内商标权人许可的商标使用行为,会产生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积极效果,比如商标权人获得许可使用费用;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有可能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贴牌加工中,经过国外商标权人的许可使用商标,既不会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增加,也不会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商标许可使用行为”非“彼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在不影响国内商标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应给予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以一定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层面对商标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贴牌加工的商标使用行为不视为商标侵权,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加工方接受国外商标权人的委托提供加工产品,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加工方在使用国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同时,还要查询该商标标识在我国是否由其他权利人享有,无疑会加重加工方的负担。另一方面,贴牌加工的产品全部销往国外,不会占有国内商标权人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不会对国内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如果认定加工方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进而要求加工方停止加工行为、在未给国内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加工方赔偿国内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对加工方不公平。不仅如此,这种观点落实在判决上,还会对我国外贸加工企业的生存、产品出口、增加就业和税收等产生很大影响。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关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就贴牌加工而言,明确贴附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同时规定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是公平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