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台湾商标的条件和费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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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6-12-23 14: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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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修正时间:中华民国102年3月22日(2013年3月22日)一、为处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作业,特订定本要点。二、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并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者,其权利始受保护。三、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有关事项,应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之代理人办理。前项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之代理人,以专利师、律师及专利代理人为限。四、大陆地区申请人应具备之申请文件使用简体字者,应於智慧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届期未补正者,依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或商标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申请专利之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以简体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财产专责机关指定期间内补正正体中文本者,以简体字本提出之日为申请日;未於指定期间内补正者,申请案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者,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简体字本视为未提出。五、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使用简体字者,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检附正体中文本。大陆地区申请人检附之相关证明文件,智慧财产专责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应经行政院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六、大陆地区人民依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规定申请电路布局登记者,准用本要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