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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利业务 > 如何撰写好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内容?

如何撰写好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内容?

如何撰写好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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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1-18 18: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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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如何撰写说明书 具体实施例内容
海淀小王子 0
海淀小王子

  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典型模式之一:说明书中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除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有益效果外,对于技术方案的撰写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基本一致,而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要么使用多个实施例,要么使用如“作为本发明的其他实施例为......的技术特征”、“本实施还包括……的技术特征”等用语在一个实施例中将权利要求涉及的技术方案集中描述。这种撰写方式的一个特点是权利要求书未保护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未做描述,而是直接写入具体实施方式的某个实施例中。

  这种撰写方式目前十分普遍,但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方案与具体实施方式如此安排撰写内容、结构和比例,是否真的合适?我们借鉴《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逐一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中就此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包含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再进一步来看,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至少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审查指南没有要求说明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将所有的优选、附加的技术方案均做描述,而是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依据,至少描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再来看具体实施方式,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

  这又该如何理解?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就是说具体实施方式只要选择性的给出优选的技术方案即可,对实施例优选方案的选择和数量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看到这些,且不要掉以轻心。具体实施方式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充分公开以及支持权利要求的目的,实施例应当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那么,每个权利要求,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对应一个实施例似乎是更合适的做法。如此做法,当技术方案涉及多个数值范围和上位概念时,实施例的数量就会蔚为壮观。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常详细具体,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一般容易达到。

  统一以上观点,即实施例应当更为具体和详尽,特别是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数值范围和上位概括,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各个实施例应当给出选取的具体数值和下位概念,每个实施例描述的具体技术方案得到其所对应的有益效果,证明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同时支持权利要求对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具有有益效果的描述。

  即便如此,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所有的优选方案在实施例中描述,就真的万无一失吗?会不会遇到以下的情形?

  优选具体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和为了支持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撰写了数量合适的实施例,甚至还包括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中未提到的技术特征,如果实质审查时因为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修改权利要求需要将某一实施例中的如上所述之前未提到的技术特征增补入权利要求,是否容易遭受说明书不支持的缺陷?仅在一个实施例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并不代表能够适用于整个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可以选择的应对方式就是放弃其他实施例,进而放弃虽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但属于该实施例技术特征记载范围以外的部分,而这些技术特征对本申请的专利性可能并不影响。于是最后权利要求仅限定了此一个实施例的的技术方案,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非常狭窄。

  简单举例如下:

  权利要求1保护A+B,权利要求2限定A为A′,权利要求3限定B为B′,……权利要求9保护A+B+C,权利要求10保护A′+B′+C。

  实施例6描述了一种技术方案为A′+B′+C+D。

  答复时由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申请人删除权利要求1-8,将D补入权利要求9,新的权利要求变成A+B+C+D。

  这时,审查员可能会以技术特征D仅在实施例2中出现,说明书其他部分未做描述,新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理由发出审查意见。

  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删除权利要求,9,将D补入权利要求10中。但是这样一来,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就仅限于实施例所描述的A′+B′+C+D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虽未明确特指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方案,但我觉得更有利的撰写方式是在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中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书一致的前提下,在此部分对区别特征、原理和有益效果做进一步阐释,如果涉及其他没有被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也应该在此一并描述,而不过分依赖与实施例。在此基础上,这些没有在权利要求中“露面”的技术特征,也可以在实施例中体现。如果出现将此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的情况,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对此技术特征的描述将降低审查员以说明书不支持为理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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