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含义字母组合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
无含义字母组合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
-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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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时间:2016-11-09 1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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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里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生活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对英文字母组合商标和中文词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认定方式并不完全一样。通常,在判断中文词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既可以对中文词组进行整体认定,也可以拆分成单个汉字进行认定。中文词组整体上具有不良影响,则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自不待言。此外,由于词组中的单字具有确切含义,中国相关公众也易于辨认其含义,故如果中文词组商标中的单字具有不良影响,则通常宜认定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但对于英文字母组合商标而言,认定的方式则不同。英文字母组合既可能是单词或词组,也可能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对于无含义的英文字母组合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一般应进行整体分析,不能刻意拆分,分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