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举报称,一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福州企业在其自建网站上宣传“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要求予以查处。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企业自建的网站通常有展示、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应将其认定为互联网广告。但是,不同企业在其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方式有所不同,对是否均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存在争议。
2016年9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给江苏省工商局的《关于在企业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在自建网站的简介中以文字介绍其曾经获得“驰名商标”的事实,就不属于违法。“如果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企业在其网站的首页或每个网页的左上角突出位置宣传“驰名商标”字样,就构成在广告中宣传“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