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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五问五答帮你掌握PCT国际专利申请相关知识

来源:程峰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9.04.09发布 3205人已读

 


 问:对PCT国际专利申请的代理人或共同代表有何主体资格要求?


 答:PCT国际申请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其他有权在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局执行业务的人员,其有权就该申请在国际局和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行业务。有权在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的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专门在该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办理事务。共同代理人则是由全体申请人委托的一个代理人。如果代理人X由全体申请人A和B委托,则代理人X就是共同代理人。


 共同代表是申请人之一,且有权提出国际专利申请(是PCT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可以接受其他申请人委托。如果没有委托一个共同代理人或委托一个共同代表的,请求书中名列第一位的有权向受理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被认为是共同代表。例如:申请人B和C委托申请人A为他们的共同代表,而只有A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时才可以被委托。


 问:如何委托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具有怎样的行为效力?


 答:代理人和共同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委托:1.签署PCT请求书或签署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2.签署关于其国际专利申请的单独委托书;3.签署以申请人名义提交的所有国际申请的总委托书。总委托书可以提交给受理局或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给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代理人的行为,具有申请人的行为的效力;对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具有对该申请人进行的行为的效力。如果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同一个申请人,其中任何一个代理人的行为,就具有该申请人的行为的效力。


 除涉及撤回请求外,共同代表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者对共同代表或其代理人进行的任何行为,应具有全体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对全体申请人进行的行为的效力。


 问:个人申请人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时,是否一定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人国籍是中国,经常居所是外国的,或者申请人国籍是外国,作为唯一的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是否需要请代理机构?


 答:自2009年起,中国的国民或居民可以自己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不再强制委托代理机构。


 申请人中无中国国民或居民的,则无法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但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国籍是中国,但在国内没有固定的居所或通信地址的,为保证受理局发出的通知信件能正常接收,则需委托代理机构。


 问:随PCT国际专利申请一同提交的总委托书中,如何明确委托权限?是指明办理国际阶段的事宜,还是写明代办属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内的全部专利事宜?


 答:由于国际阶段的事务不仅涉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内的全部专利事宜(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还包括与国际局的业务沟通,因此建议申请人统一在总委托书中补写国际专利申请国际阶段的委托权限。


 参考语段表述为:“代为办理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以及该申请在国际程序中(包括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局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全部事宜。”


 问:如果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在撤回国际专利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如果申请人针对某件申请委托了代理机构,并由代理机构提交撤回请求,那么只有在全体申请人在委托书中签字时,该申请的撤回请求才能生效。


 如果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理机构擅自对申请进行了操作,申请人可以寻求其他法律保护维护其权益,但不包括我国专利法。


 如果申请人提交新申请时委托了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应当在代理机构提交撤回请求时附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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