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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五常产的米都叫“五常大米”?

来源:互联网 2016.08.10发布 16344人已读

东北五常市因盛产大米而闻名天下,可您知道吗,不是所有产自五常的大米都能叫“五常大米”。昨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五常大米”商标侵权案件,厦门市金香穗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香穗公司”)和厦门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被五常市大米协会告上法庭。

原告说:“五常大米”是注册商标

2015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思明法院递交诉状,称厦门家乐福超市出售的一款大米涉嫌侵犯“五常大米”的商标专用权。原来,这款由厦门金香穗公司生产的大米叫“金香穗五常稻花香”,在包装上突出了“五常”二字,而大米协会认为,“五常大米”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不能随意使用。

大米协会在起诉状中称,能使用“五常大米”商标的大米制品要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大米产地仅限于“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此外,对于大米的特定品质、加工标准都有严格限制,即使是以上产区出产的大米,要想使用商标,也得经过五常市大米协会,即本案原告审核批准。而被告金香穗公司出品的大米显然并不符合上述要求。

据此,五常市大米协会请求法院判决生产商金香穗公司和销售商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连带赔偿49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说:“五常”只是大米来源地

被告金香穗公司并不认可大米协会的说法。他们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大米的原产地就是黑龙江五常市。原来,涉案大米的原产商是黑龙江龙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乾公司)。龙乾公司也是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会员,已经被许可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金香穗公司从龙乾公司购进大米后,再分批包装,加上“金香穗”和“五常稻花香”的商标出售。

因此金香穗公司认为,他们在包装上使用“五常”二字,只不过是因为大米的确从五常地区购进,这属于对产品来源地的正常标志,并没有侵犯“五常大米”的商标权。

家乐福公司表示,涉案大米系通过合法进货渠道从金香穗公司购得,他们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须停止侵权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香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大米产品,并赔偿原告2万元。据悉,本案目前仍在二审审理当中。

【法官说法】

擅用“五常”属侵权

法官认为,即使供货商龙乾公司是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会员,也不代表厦门金香穗公司能使用涉案商标。其次,“五常大米”不是普通的商标,而是含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被告在大米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五常稻花香”,存在借助五常地区大米良好信誉、影响力的意图,也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品与五常地区的关系,对于涉案含有“五常”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造成影响和损害,因此这是商标侵权。法官同时指出,家乐福公司作为经销商,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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