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的定义
商标代理机构往往称为知识产权公司、商标事务所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释注册商标的优势、劣势,并提供注册申请办理服务,以及提供维权服务。中国企业及个人的品牌意识较落后,商标注册仅仅是单一的一项产品及服务。在外国,一个公司成立初期,就已经为其品牌做好了全面的保护,即45个类别都申请保护。商标代理公司的出现,为商家和企业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改进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性
由于商标代理机构有效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代理人执业,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您介绍商标法律知识,解决您的疑难问题,为您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切合法权利,使您免除了在商标确定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疑虑、延误、不便和浪费。
商标注册查询体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性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会为客户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图案等进行查询,查询可以降低注册名称、图案及整个商标的近似几率。
风险分析体现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
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能提供专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服务与注册成功率直接挂钩。
商标代理机构的特殊性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商标注册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事宜。
(二)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三)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商标侵权投诉案件;
(四)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七)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八)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九)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设立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如:成都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五)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六)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七)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一、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注册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工商登记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二、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备案办理方式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三、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文件:
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章戳;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备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变更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应当填写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变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变更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章戳;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 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填写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章戳;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填写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合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章戳;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按照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办理。
六、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销、变更营业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应当填写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变更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章戳;
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结算的,拖欠的规费应当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经清算后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须另附材料说明。
注销备案/结算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宜,商标局将有关书件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书件送达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七、工作时限
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补正,补正合格的,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