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