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北京粉笔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粉笔慧考”商标,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粉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总计赔偿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万余元。北京粉笔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5378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涉案商标】
【案情简述】
粉笔头教育成立于2016年9月7日,曾用名为北京橘洋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4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粉笔头教育系“粉笔慧考”软件、域名为fbhkedu.com的粉笔慧考官网的经营者。
粉笔蓝天公司系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的专用权人。粉笔蓝天公司通过“粉笔网”提供的“粉笔公考”“粉笔考研”等系列培训服务在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粉笔头教育作为粉笔蓝天同业竞争者,在其经营的域名为fbhkedu.com的官方网站、“粉笔慧考”软件上突出使用了与粉笔蓝天公司“粉笔”商标近似的“粉笔慧考”标志,侵害了粉笔蓝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粉笔头教育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粉笔”与粉笔蓝天公司商标“粉笔”以及粉笔蓝天公司字号“粉笔”近似,粉笔头教育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北京粉笔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粉笔慧考”商标,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粉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总计赔偿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万余元。北京粉笔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5378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院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粉笔头教育将“粉笔慧考”标志使用于提供培训的“粉笔慧考”软件及粉笔慧考官网中,起到了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粉笔头教育提供的服务与粉笔蓝天“粉笔”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包括“教育”“培训”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粉笔头教育使用的“粉笔慧考”标志与第23651255号“粉笔”均包含文字“粉笔”,两者属于近似商标。粉笔头教育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粉笔”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粉笔蓝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故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粉笔蓝天公司注册并使用企业字号“粉笔”的时间、“粉笔”商标核准注册日均早于粉笔头教育注册并使用企业字号“粉笔头”的时间。根据在案证据,粉笔蓝天公司的“粉笔”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粉笔头教育经营的“教育咨询”等与“粉笔”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以及原告经营的“教育咨询”类似。粉笔头教育将“粉笔头”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教育服务上使用的行为,势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粉笔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粉笔头教育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编辑 | 权小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