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决定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同日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总体目标:
突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新趋势,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治的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依法依规、理法并重,注重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注重健全机制、源头治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方案》重点打击十类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
《方案》分三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开展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及时传达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设立专班,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摸排工作。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集本辖区内的案件线索,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收集本中心待审商标中的线索,上述线索于3月30日前报商标局。商标局对报送线索进行梳理,根据职责分工情况转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审查。对于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依法审查审理并筛查一批典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重大明显涉嫌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普遍关注紧急事件涉及的相关商标信息,由保护司转交相关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对于商标代理机构被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判决认定从事上述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由运用促进司转交各地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并指导依法查处。各级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转办的案件线索,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和政策自查及调整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三)总结督察阶段。(11月—12月)。商标局对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对转办、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本辖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对本中心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效果进行评估,并予通报。
本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职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开展专项行动同日常授权确权、商标监管、双随机抽查有机结合,提高政治站位,快速部署落实,有序开展,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