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鸿蒙二字,如今我们可能率先想到华为自主研发的手机系统鸿蒙,国产之光嘛。华为也围绕鸿蒙申请了多个、多类别商标。
但使用鸿蒙商标的不止华为。郑州一家名叫鸿蒙教育的机构,创始人井先生2010年在41类申请了“鸿蒙”的文字及图形商标,2011年核准注册。他的公司是从事教育行业的,实际对外使用中,用的是“鸿蒙教育”。殊不知,两字之差,却给自己埋了个坑。若没有这个坑,他可能是目前41类“鸿蒙”字样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2019年收到商标撤三申请后,井先生提供了相关商标使用证据,国知局驳回该撤三申请。
可后来复审的判定,突发180度大转弯。国知局以井先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存在瑕疵为由,决定撤销该商标。后北京知产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井先生的证据中并未显示此前申请的“鸿蒙”商标,驳回了井先生上诉。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已规定,商标实际使用中和注册商标有细微差别,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商标的改变最好仅限于商标颜色、商标大小。若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标志,在发生相关纠纷时往往很被动。
从井先生的商标纠纷中,我们也可发现,虽然国知局收到撤三申请后,第一次驳回,但后来复审及法院一审,均未支持井先生。鸿蒙教育和鸿蒙,在法律从业者眼中是不一样的。
此外,华为的鸿蒙操作系统是很受追捧的,大厂背书加上国产崛起,“鸿蒙”相关商标在市场必定非常受关注。「知产行业观察」查询发现,对井先生提起撤三申请的主体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还有多个因商标案由对他人或公司提起的诉讼。由此看,井先生遇到的是“专业选手”。
一般有商标实际需求的主体是不会亲自出面申请商标撤三的。打个比方,A公司想申请商标,但B公司有在先商标妨碍你申请了,这时候A公司会找一个和自己没关系的第三方申请撤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A公司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
聊到这里,小编去看了一下,当前华为在41类共有12个商标申请,但没有“鸿蒙”字样的商标完成注册,仅有“鸿蒙 OS”注册完成。这么一看,莫非是华为想拿下井先生的41类商标?
不管怎样,井先生的案例还是给了我们诸多重要警示:
1 商标使用最好和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不要给自己找麻烦
2 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对自己有价值的商标,一定要注意动态保护,防止被“专业选手”盯上,被申请撤三或无效宣告
3 对自己有价值的商标,最好聘请专业机构做好相关商标监测及保护工作,能第一时间了解和排除一些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