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咖啡伴侣”究竟是商品名称还是商标?
很多人可能一时间也辨不清楚,说是商标吧,市面上好多宣称咖啡伴侣的同类产品;说是商品名称吧,除了雀巢,又没有厂家光明正大的把这名称放在包装上。
最近一篇终审判决为这个问题提出了答案:“咖啡伴侣”已泛化为“咖啡用植脂末”的商品名称。
(截图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611号判决书)
一、什么是“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而通用名称又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以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
关于商标通用名称,主要有以下几个“坑”:
1、若申请标志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则不能获准注册。
2、对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其失去显著性,沦为通用名称的话,则该注册商标可能被人提起无效宣告导致失去商标权,同时当别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也不构成侵权。
二、哪些商标退化成了通用名称?
1、茶类
2、视频通讯类
3、消毒液
4、传统制造布艺品(山东)
5、床垫类
6、小存储介质
三、怎样防止商标通用名称化?
1、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
在选择商标时,选择与行业通称、标准关联性较弱,同时创意性较强的词汇,避免被其他使用者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
2、宣传中保持、放大商标的识别性。
将商标当成商标用,而非产品名称用,用“桑塔纳轿车”而非“桑塔纳”,是“Walkman音乐播放器”而非“Walkman”。
3、积极维权,绝不放任侵权情况
如果放任市场上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那么将面临己方商标“通称化”的既成事实,到时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