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新《商标法》重拳打击 瞄准这样的恶意注册案例

来源:权大师 2019.12.03发布 5931人已读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服务也不断地升级,但市场上出现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问题,一直严重扰乱着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今年4月23日,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本月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有关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的规定,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

据相关人士介绍,新《商标法》对抢注的打击力度更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国外品牌来中国维权的前景更加乐观。

以下特整理5个商标恶意注册的案例,供行业人士阅读。


凭借着互联网上风靡一时的“文案小酒”,江小白品牌逐步赢得市场用户的喜爱和认可。可作为白酒的经销商与江津酒厂就“江小白”争议商标对薄公堂。
法院公开信息显示,上述案件中涉案的“江小白”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
2016年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为第33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

江津酒厂辩称江小白公司是其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认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该商标。



同时认为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作为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新蓝图公司,其实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而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小白”商标理应完全知晓。

而江小白酒业不服,起诉称“江小白”是其法定代表人陶某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成都格尚广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江小白”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继续上诉。


甘肃银行从2012年4月始,经历了设计、审批、检测、制造等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准备发行“神舟兴陇”字样的银行借记卡。


最终甘肃银行发行“神舟兴陇卡”时间为2013年1月晚于注册时间,
可2012年7月31日该商标被申请注册。
二审法院认定甘肃银行发行“神舟兴陇”银行卡是典型的商业行为,理应把控好商业风险,事先做好商标检索和商标申请工作,否则不得不在发生商业风险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定甘肃银行与注册商标文字基本相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甘肃银行立即停止使用、发行有“神舟兴陇”标识的银行卡等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

但最高院认定甘肃银行发行带有“神舟兴陇”银行卡的,属于银行卡业务。


在“甘肃银行神舟兴陇卡”字样中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的是“甘肃银行”字样,而不是“神舟兴陇”字样。
“神舟兴陇卡”作为甘肃银行发行的一种银行卡的种类名称,具有区分银行卡“服务的功能内容”的作用,不具有识别银行卡的“服务的来源主体”的作用。

最终最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甘肃银行不构成侵权,同时银行卡印制方也不构成侵权。



2018年刘敬琳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就多个“链家地产及图”商标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商标由链接于2005年12月申请注册,刘敬琳及其关联公司于2006年3月申请注册了多件“链家”商标,与链家公司申请在先的“链家”商标文字完全相同,还申请注册了“中大恒基”“伟嘉安捷”“WBSA”“保罗POLOBIO”等多件与他人申请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与他人企业名称等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使用之需要。

虽然刘敬琳对争议商标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有使用,但却没有证据证明其余申请注册商标由自己实际使用,最高院也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刘敬琳对其已注册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对朱某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用于第33类“苦味酒”等商品商标提出异议。



辩称在先注册的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第3606409号海之蓝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这些商标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查证朱某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请注册蓝天之海、蓝色之海海天梦、蓝包之海、蓝色之海、蓝色之海梦等多件与江苏洋河在先注册的海之蓝、梦之蓝等商标呼叫、含义相近的商标。

因此,认定朱某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途牛商标,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


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途牛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旅游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审理认为,途牛公司引证商标曾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途牛商标自2008年开始被广泛使用于途牛提供的旅游等各类服务上。


此外,申请人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商标及服务进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和使用,途牛公司及其途牛品牌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朱某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途牛公司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
基于此,朱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途牛公司商标的复制和抄袭,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途牛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遏制恶意注册,提倡诚实信用,是商标异议程序遵循的重要价值观。
在主要涉及商标近似判断的这些案件中,常见有傍名牌,模仿名牌商标,对其进行恶意抢注。一些“傍名牌”商标通过设计、变形等方法,侥幸通过审查的第一道关口。
而在异议程序中,审查员通过不过从法院判决看,商标的知名度、独创性,主观恶意及混淆可能性等多个维度的综合考量,尤其将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恶意进行抢注商标、“傍名牌”行为进行规制,以体现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的价值导向十分明显。

只有这样,严格把握审查判决,实现对知名品牌的保护,有效维护健康竞争秩序,激励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创新发展。


免责声明:

1.头条部分文字/图片来源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图片亦无必然联系。涉及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属版权所有人;
3.内容中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请邮件发送至pinpai@quandashi.com。


70人已赞

商标注册查询